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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执76号之四

曹兴兰与李春玲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春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6执7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春玲,女,汉族,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2497号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0.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