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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1447号

杜凤春、朱润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杜凤春;朱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447号申请人杜凤春,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青县。被申请人朱润亮,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凤春诉被申请人朱润亮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凤春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刘维宝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