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长留,小名大留,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呼伙网络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长留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长留及其辩护人顾承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至12月份,被告人孙长林、孙长圣、孙怀素(均已判刑)伙同孙长留、孙长伟(另案处理)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路段内非法采砂。孙长林、孙长留、孙长伟以实际资金入伙,孙长圣、孙怀素以干股入伙,并约定共同分红。2018年3月14日,经安徽腾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孙长林等人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一号沙场(堆放在孙长圣家木板厂空地),总面积538.1平方米,总挖方量935.1立方米,总重量1309吨;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二号沙场(在淠河河道旁),总面积4153.7平方米,总挖方量3849.5立方米,总重量5389.3吨。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孙长林等人的两处沙场库存黄砂总价值为241139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长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长留辩解称:其口头答应合伙采砂,但实际上没有参与,没有出资,如果法庭认定其有罪,其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孙长留系从犯,此次犯罪系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至12月份,被告人孙长林、孙长圣、孙怀素(均已判刑)伙同孙长留、孙长伟(另案处理)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路段内非法采砂。孙长林、孙长留、孙长伟以实际资金入伙,孙长圣、孙怀素以干股入伙,并约定共同分红。2018年3月14日,经安徽腾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孙长林等人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一号沙场(堆放在孙长圣家木板厂空地),总面积538.1平方米,总挖方量935.1立方米,总重量1309吨;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二号沙场(在淠河河道旁),总面积4153.7平方米,总挖方量3849.5立方米,总重量5389.3吨。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孙长林等人的两处沙场库存黄砂总价值为241139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寿县公安局张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该所初查后,于2018年3月17日予以受案登记,寿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决定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长留的身份基本信息。(3)归案经过说明。证实:2018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孙长留抓获。(4)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实:被告人孙长留无违法犯罪记录。(5)测绘资料。证实:安徽腾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寿县张李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测绘合同以及该公司对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孙长林沙场和沙堆方量计算成果图。其中一号沙场面积583.1平米,总挖方量935.1立方米堆积河沙的密度为1.4~1.65,沙堆的重量为1309吨。二号沙场面积4153.7平米,总挖方量3849.5立方米堆积河沙的密度为1.4~1.65,沙堆的重量为5389.3吨。(7)相关法规、文件。证实: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资源保护、砂石开采的法规和文件。(8)住宿记录。证实:2018年1月24日至1月25日,孙长留和孙长伟共同入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维也纳酒店。(9)孙长圣使用微信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扣押的孙长圣手机里提取的涉案相关记录。(10)寿县价格认证中心[2018]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河砂认定价格为241139元。(1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员孙长林、孙长圣、孙怀素已被判处刑罚。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8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淠河河滩孙长林沙塘和位于寿县张李乡郭园村甲空队孙长圣卷板厂进行勘验并拍照。3、扣押笔录、清单。证实: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孙长圣的手机一部。4、辨认笔录。证实:孙长林辨认与其合伙采砂的孙长伟、孙长留、孙怀素的经过。孙长圣辨认与其合伙采砂的孙长留、孙长伟、孙怀素以及帮助其打砂的人吴某的经过。5、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孙某1系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村民。2017年农历8月15前几天一天,孙长林和孙长圣到孙某1家讲想租用张郢队的河滩采点砂,让孙某1出面做工作。其和哥哥孙文国、孙文善三家同意租给孙长林、孙长圣大概有二亩地,口头约定租期一年,一亩地5000元。量地当天,孙长林拿了一万现金给孙某1,三家按照人口数把钱分掉了。另外,孙长林和孙长圣还租了张郢队孙某3那组几户人家的河滩地。租地后,孙长林他们就开始修路,然后在河滩地上挖砂,挖的砂用大货车拉到孙长圣家板厂门口一块地上堆起来。他们雇了一张采砂船。从农历八月开始采砂,采到农历十一月左右。(2)证人时某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孙长林打电话说要两辆车拉砂垫路,从河床垫到淠河河坝,时某就电话联系了赵某。干了三天,时某他们就不干了,干活工钱还没有结算。没讲多少钱一天,因都是熟人,其心想孙长林给多少,自己就拿多少。垫路是从淠河采砂用的,砂场老板是孙长林,听说还有其他人。(3)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和孙长圣是远房亲戚,在孙长圣板厂见过孙长林。2018年1月份的时候,孙长圣让姚某找几部车拉砂,姚某就帮助联系了四五部车子,其中一个驾驶员叫张某,后来姚某又帮助联系了一部铲车,是姚家坤(音)的。这些车到了孙长圣板厂后开始拉黄砂干活。黄砂是从张李乡郭园村淠河河段采来的,堆在孙长圣板厂里。其知道孙长圣、孙长林、孙怀素在一起采砂。(4)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其在寿县隐贤镇开加油站。2017年12月份,孙长林打电话说他在卖砂子,铲车需要加油,让孙某2把柴油送到张李乡郭园村孙长圣板厂。前几次加油后,孙长林直接把钱给孙某2,后来就记账了。2017年12月期间其听说孙长林与孙长圣之间发生矛盾,孙长林就很少联系自己了,主要是孙长圣电话联系让孙某2送柴油。到了2017年12月24日以后,其找孙长林要加油钱,孙长林对孙某2说,等孙长圣和孙怀素拿钱出来,才能算给孙某2。孙长林和孙长圣打电话让自己送过油,还有一个叫孙怀素的,有一辆奥迪车,他们三人平时干事都用这辆车。该车在其他地方加油的钱,让孙某2先出,最后由他们和孙某2结账。其知道砂场有孙长林、孙长圣、孙怀素合股,听说还有其他人在里面入股。(5)证人赵某证言。2017年9月份,时某电话联系赵某说张李乡孙长林需要车子拉砂垫路,其和时某两人各开一辆车到张李乡郭园村淠河上,干了三天。修路位置在张李乡郭园村淠河段,从河床到淠河坝上,路大约有1公里长,是从淠河采砂用的。知道在场指挥的是孙长林,具体老板不清楚。(6)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7年秋天,郭某回郭园村郭台队老家,其家人对自己说:孙长林他们在淠河郭园村张郢队采砂,拉砂的车辆需要走郭某在淠河边上的土地,把土地租给孙长林他们用了,孙长林承诺一年给5000元,现在钱已经给了,郭某就同意了。租地是郭本信、郭德元、郭德云和孙长林联系的,其知道2018年孙长林他们就不采砂了。(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和孙长林、孙长圣都认识,还有点亲戚。2017年秋天,孙长林和孙长圣想在淠河边上打砂,因为河道靠近王某2等几家的土地,孙长林、孙长圣就约了王某2、孙某1、石某等六七人在隐贤集吃的饭,王某2他们同意孙长林、孙长圣在自己的土地旁打砂。王某2没有租地给孙长林、孙长圣他们。孙长林、孙长圣过完年就不采砂了。(8)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其和孙长林都是同村人。孙长林他们抽砂租了孙某1、孙贤中、陆文芹、孙建华、石某、孙某3家土地修路运砂。2017年5、6月份一天,孙长林把孙某3等人召集到隐贤集饭店吃饭,当时谈的价格一亩地八千元,吃过饭就把钱数给孙某3等人了。孙某3家的钱是孙长圣数给自己的,总共五千多。砂塘股东有孙长林、孙长圣、还有一个隐贤集的老板。(9)证石某兰证言。证实:其和孙长林都是同村人。2017年秋天的一天,孙长林要石某兰等人家的地干砂场,中午在隐贤集赵磊饭店石某兰等人吃饭。吃饭时、孙长林讲八千块钱一亩租金石某兰家有一亩多地,孙长林给石某兰将近一万块钱。(10)证张某春证言。证实:在2017年11月份,一个寿县隐贤镇人老姚张某春电话,张某春找三四张车子来隐贤这边帮其转运点砂,一车砂120元运费。其联系了另外三张车到隐贤张某春等人四张车子在淠河大坝下砂地装砂后,开到一个好像是木板厂里面的空地上卸掉,都是在夜里一二点钟开始干的。拉砂的地点在张李乡境内,离隐贤镇不远。老姚张某春讲砂场老板姓孙,具体名字不知道。(11)证华某树证言。证实:其和孙长林认识。2017年12月底华某树和孙长林、孙长圣在孙长圣板厂里口头谈过用船为孙长林、孙长圣抽砂,抽上来的砂由孙长林、孙长圣负责卖,卖完后每吨华某树6块钱。抽砂地点在张李乡郭园村的淠河岸华某树抽了7天砂,总共抽了四千多吨砂,堆在那里都没有卖出去,和孙长林、孙长圣算不了帐。(12)证人刘同英证言。证实:从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1月初,因为丈华某树在张李乡郭园村帮别人打砂,自己过来华某树烧了一个礼拜的饭、洗洗衣服。自己平时不华某树砂场去,就华某树忙的时候去送过两次饭。不知道砂场是谁的。(1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徐某是孙长林妻子。其知道孙长林和孙长圣、孙怀素合伙干砂。2017年冬天一个晚上,孙怀素到徐某家来找孙长林去干砂。孙怀素算自己家门侄子,平时住在隐贤街北头。(1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吴某在霍邱县彭塔乡隐北砂石站工作。2017年底,吴某的一个姓华的老板朋友找陈皖辉(音)买了一艘砂船,孙长林、孙长圣就找姓华的老板帮忙采几船砂,因为华老板是外地人,害怕孙长圣、孙长圣不给钱,所以就找到吴某。因为自己是本地人,沟通方便些,所以和孙长圣、孙长圣熟悉的。在华老板和孙长林、孙长圣谈好抽砂价格后,就带吴某到孙长圣板厂见了孙长林、孙长圣。华老板帮孙长林他们采砂是6元钱一吨。快过年的时候,其陪华老板到孙长圣板厂要过钱,但是没见到人。6、同案人员供述(1)同案人员孙长林供述。证实:2017年9月份,孙长林、孙长圣、孙长留、孙长伟、孙怀素五人合股在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淠河边租地搞砂场采砂,约定每人出资3万元。孙长林等人和张郢队孙某1等人谈好土地价格,约定每亩租金一年8000元。在支付所租村民土地租金后,剩余的出资款由孙长林保管。刚开始孙怀素是“干股”(不拿钱,分红算一股),在租铲车时,孙长林向孙怀素借了9000元,后来叫孙怀素拿二、三万给他算一股,但孙怀素没有拿钱。孙长林等五人租别人的船采砂,抽出的砂拉到孙长圣的板厂堆放。卖砂时必须有孙长林和孙长圣在场。在支出采砂相关费用后,卖砂剩余的钱由孙长圣、孙长林、孙怀素、孙长伟、孙长留五人平分。从2017年10月份开始采砂持续了一个月左右,到11月下旬的样子就不采砂了,总共采了四、五千吨。孙怀素平时就开车在河堤上巡逻,发现执法车就通知孙长林等人,有时为砂场记账。采砂没有办相关法律手续。(2)同案人员孙长圣供述。证实:2017年9月份,孙长圣和孙长林、孙怀素一起商谈合伙采砂的事,当时,孙长林讲先去谈租地、修路,租地的钱等孙长伟、孙长留从上海回来给钱。孙长圣、孙长林、孙怀素和张郢队孙某1等人谈好土地价格,租了5亩多土地,约定每亩租金一年8000元。采砂地点在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淠河边。合伙人有孙长圣、孙长林、孙怀素、孙长留、孙长伟。孙长圣负责看管沙子,有时帮忙加柴油,孙怀素主要负责记账。合伙采砂时间在2017年10月份到2018年1月初,采砂地段在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村民组段,采的砂子拉到孙长圣木板厂处堆放,合伙采砂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孙长留和孙长伟是出资方,前期租地修路的钱都是孙长留和孙长伟出的,他们前期都给孙长林了。他们没有负责具体事务,他们就是出钱了。2018年1月份,孙怀素打电话说孙长留、孙长伟从上海回来了,让其和他人到六安一块去算账。其到六安三十铺的时候,孙长林、孙长伟、孙长留他们已经在房间了,因为意见分歧,账没有算。(3)同案人员孙怀素供述。证实:2017年9月份,孙长林、孙长圣、孙长留、孙长伟和孙怀素在饭店吃饭时,讨论了合股采砂分工事宜。孙怀素开车在河底大坝上巡逻和跟踪执法车,向孙长林、孙长圣通风报信。孙长林和孙长圣主要在河滩里负责指挥铲车给货车装货,采的砂子堆在孙长圣板厂。不知道孙长留和孙长伟安排的什么事。采砂时间应该是从2017年9月份左右到2018年2月份期间,采砂地段在寿县张李乡郭园村村部西边淠河河滩。采砂的人好像姓华。卖砂主要有孙长林、孙长圣联系。五人合股采砂没有采砂许可证。孙怀素前期还帮孙长林、孙长圣他们记账,就是采砂前期支出和收入账。7、被告人孙长留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9月份,孙长林带了孙长圣、孙怀素到其和孙长伟住的宾馆商量合伙采砂的事,其和孙长伟没有同意,也没有出钱与孙长等人一起合伙采砂。被告人孙长留庭后向本院提交认罪书,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长留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淠河河段禁止采砂区域采砂,开采的河砂价值24113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长留与他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孙长留虽对其行为进行辩解,但表示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发表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长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结合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长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广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张久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建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