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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1执1352号

方永、杨营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永;杨营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1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方永,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代理人:荆凤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营占,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永与被执行人杨营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营占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一、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有价证券、股权、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行为,已告知申请人,并对其进行终本告知;鉴于被执行人杨营占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毛克信

审 判 员  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