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29民初2380号
原告:王某,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杨某1,男,1963年6月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经媒人介绍典礼结婚,于××××年××月生育长女杨珍珍,于××××年××月份生育次女杨珍威,于××××年××月份生育三女杨珍珠,于××××年××月份生育一子杨某2,婚生子女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被告杨某1同意;
二、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