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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22执68号

刘晓斌与马永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斌;马永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2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斌。

被执行人:马永泉。申请执行人刘晓斌与被执行人马永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斌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费774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25日分别进行2次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存款1977.65元已经扣划至法院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