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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222号

罪犯杨天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杨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22号罪犯杨天勇,男,汉族,1966年5月8日生,高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包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天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天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湖北省随州市唐县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天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