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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民初835号

王文伟与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伟;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30民初835号

原告:王文伟,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生,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永新县。

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415041422,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恒昌路。

法定代表人:吕庆彬,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文伟与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王文伟自2019年4月19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汤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