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30民初835号
原告:王文伟,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生,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永新县。
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415041422,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恒昌路。
法定代表人:吕庆彬,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文伟与被告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王文伟自2019年4月19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盛婷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汤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