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利非融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附**。组织机构代码:55660240-2.
法定代表人:代起胜,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枫,男,贵州省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立虎,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住贵州省毕节市/div>
被执行人:朱桂菊,女,1975年7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住贵州省毕节市/div>
被执行人:翟斌,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住贵州省毕节市/div>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523民初4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了贵州大利非融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韩立虎、朱桂菊、翟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0.00元、执行费26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结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的银行账户,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于2019年5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人民币20至50万元,剩余不足部分于2019年7月10日前全额履行完毕,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利非融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也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
二、不对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采取强制措施;
三、若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不按照以上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韩立虎、朱桂菊、翟斌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裁定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世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