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73号罪犯李怀成,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12755.49元。
被告人李怀成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皖03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怀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怀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怀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足,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东升
审判员 丁寒梅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