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谭日昇(加拿大名:TANRISHENG),男,加拿大国籍,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天艳,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谭日昇与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479567.87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产,有房产涉大额抵押,其房产现被房管局限制交易而无法达成交易,造成其无流水进账。经约谈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且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