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438号
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中银大厦****。 经营者:徐聃。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忠军,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与被告王忠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朝阳区云木数码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苑楚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