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轶,江西四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术林,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烟,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汪飞武,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术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一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未签署《施工合同》,未形成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应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3、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住所地属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确定管辖权阶段,仅对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体审理部分。根据被上诉人曾术林原审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只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以施工行为地为准。本案涉案工程施工行为地在九江市濂溪区,故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黄艳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佳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