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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执323号

常某1与常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常某1;常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2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1,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常某2,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吉03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国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