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2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1,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常某2,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8)吉03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吉03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国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