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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民初2024号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024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天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若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