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024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天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若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