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刑更953号 罪犯王孝龙,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原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0282刑初1029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孝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孝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某、侯春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锋、张太然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孝龙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孝龙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孝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孝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刘述明
审判员 蒲娜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坤
书记员 高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