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攸州互联网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女,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爱明,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湘02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主体王爱明与实际身份信息不符,导致无法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23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飞燕
审判员 刘致和
审判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凤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