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02执497号

闻小杰、杨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小杰;杨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闻小杰,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闻小杰与被执行人杨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出具(2018)鲁15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小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闻小杰与被执行人杨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02执49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天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