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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1026号之一

沐晓明、刘海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沐晓明;刘海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沐晓明,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刘海源,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沐晓明与刘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