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沐晓明,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刘海源,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沐晓明与刘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桂春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