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91民初1728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龙,公司职工。
被告:敖满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七姐,女,1970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满喜、七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卫斌
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
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