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5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冯伟楠,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151号共和商厦B座209室,组织机构代码57787200-6。
法定代表人:付雨灵。
被执行人: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号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北区二楼NB286,组织机构代码77835033-5。
法定代表人:付雨灵。
被执行人:付雨灵,女,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陈国芬,女,彝族,1955年7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付雨灵、陈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佛山分行黄岐支行2015年xx字第xx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0元,计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包括罚息)402795.56元、复利19004.47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1.235%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235%计收复利予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
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佛山分行黄岐支行2015年xx字第xx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000元,计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包括罚息)320209.17元,复利13267.15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71%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71%计收复利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
三、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佛山分行黄岐支行2015年xx字第xx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000000元,计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包括罚息)975120元,复利41422.41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18%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18%计收复利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对被执行人付雨灵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之一xx房(粤房地他项权证x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余额308602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因其他债权已实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已受偿数额应在最高债权额内作相应扣减);
五、被执行人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付雨灵、陈国芬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余额5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466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9667.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本案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11340号。经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付雨灵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之一xx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已受偿13395733.98元,执行费94213.02元已缴纳。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19年1月31日,第三人王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2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粤0605执恢53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王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付雨灵、陈国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三、本院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付雨灵、陈国芬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澳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碧煜贸易有限公司、付雨灵、陈国芬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五、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