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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1执1604号

扶沟县人民法院、李文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扶沟县人民法院;李文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路。

被执行人:李文举,男性,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与李文举罚金一案中,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1日依法将李文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7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李文举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3、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2日向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李文举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621执1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