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路。
被执行人:李文举,男性,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执行扶沟县人民法院与李文举罚金一案中,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文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扶沟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1日依法将李文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7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李文举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3、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12日向扶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李文举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豫1621执1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