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422执8号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422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2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恒录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