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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096号

张留现与马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留现;马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09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马某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张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