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09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马某某,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张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