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81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JG979N。
法定代表人:叶虎,系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瑞刚,系银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饶华伟,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饶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81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饶华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饶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自2018年11月13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并到有关部门查询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饶华伟持有的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94506股,并于2019年4月17日进行拍卖、变卖。目前,该股权正在处置中。根据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我行最近一次股金溢价发行情况说明》显示,按每股2.15元计算,494506股合计1063187.9元,已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故暂未对被执行人饶华伟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饶华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饶华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对被执行人饶华伟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800000元。5.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饶华伟的股金变现后,再申请执行。综上所述,本案暂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0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781执2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胡九平
审判员 廖晓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