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2426号
原告:钱俊,男,回族,199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董超群,男,汉族,199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钱俊与被告董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清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长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