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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2426号

钱俊与董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俊;董超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2426号

原告:钱俊,男,回族,199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董超群,男,汉族,199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钱俊与被告董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清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长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