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87号
原告: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海滨居住区(海滨五路)。经营者:孙主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南,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田富围一路六巷。经营者:李俊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范继花,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与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范继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已关门停业,其经营者李俊辉及被告范继花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需要按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振波
审 判 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王惠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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