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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287号

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与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范继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范继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87号

原告: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海滨居住区(海滨五路)。经营者:孙主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汉南,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经营场所惠东县黄埠镇田富围一路六巷。经营者:李俊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范继花,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惠东县黄埠乙兴鞋材加工厂与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范继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惠东县黄埠龙际鞋厂已关门停业,其经营者李俊辉及被告范继花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法需要按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振波

审 判 员  张鉴洋

人民陪审员  王惠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梓峰

书记员宋世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