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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320号

(2019)湘11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学院与被执行人可智明、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科技学院;何智明;何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曾宝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何智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学院与被执行人何智明、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