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曾宝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何智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学院与被执行人何智明、何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