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分行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毛艺帆,女,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毛瑞玲,女,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艺帆、毛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2019年4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2、2019年5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3、2019年6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4、2019年7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5、2019年8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6、2019年9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7、2019年10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8、2019年11月28日还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03执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林
代理
审判员 渠 涛
代理
审判员 姚林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