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66号罪犯周小明,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皖032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小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在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说明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7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东升
审判员 丁寒梅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