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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25执1862号

张爱丽、荆恒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爱丽;荆恒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5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丽,女,汉族,农民,1967年10月19日出生,温县武德镇苏王村西华一街****。现住温县。

被执行人:荆恒太,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丽与被执行人荆恒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3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荆恒太所有的位于温县振兴路东段路北的房产;现该房产正执行异议之诉中,暂无法处置。截止2019年4月26日,执行标的为17467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825执1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