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3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董桂军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龙泽小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桂军;台安县龙泽小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32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董桂军

被执行人:台安县龙泽小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桂军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龙泽小浆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21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天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