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2财保42号之一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东渡苑小区。
负责人:李文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丽,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安徽世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滂汪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宏顶,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吉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紫藤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郭吉文,男,1970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胡书梅,女,1973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世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吉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郭吉文、胡书梅名下存款进行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皖0602财保41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世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号:18×××31,开户行:淮北中行);被申请人安徽吉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号:34×××31,开户行:淮北建行)、被申请人郭吉文名下存款(账户号:62×××97,开户行:淮北建行);被申请人胡书梅名下存款(账户号:62×××94,开户行:淮北建行)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唐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