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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82执39号

万国霞与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国霞;周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8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万国霞,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周长青,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万国霞申请执行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5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周长青同意返还万国霞借款人民币157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50000元,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107000元。万国霞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周长青有一期不按时履行,万国霞有权对到期未履行部分和尚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长青负担。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长青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周长青与案外人陈红兰共有的坐落于金坛区美地蓝庭的15-丙601室、16-5号的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予以了查封,对上述不动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理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处理,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意见,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莘 祥

审判员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