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1166号

赵宗强、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宗强;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赵宗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张五砦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枝。关于赵宗强申请执行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赵宗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2019年1月2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金源热镀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但其仍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宗强尚未实现的债权【工资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