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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2民初421号

朱鸿浩与程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鸿浩;程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421号

原告:朱鸿浩,男,汉族,住四平市铁**。

被告:程思明,男,汉族,住四平市铁**。

原告朱鸿浩与被告程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朱鸿浩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鸿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朱鸿浩负担。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琪—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