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421号
原告:朱鸿浩,男,汉族,住四平市铁**。
被告:程思明,男,汉族,住四平市铁**。
原告朱鸿浩与被告程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朱鸿浩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鸿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朱鸿浩负担。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宇琪—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