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953号
原告:郑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莉(系郑勇妻子),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东强,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宝运,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刘全枝,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郑勇与被告鲁宝运、刘全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勇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勇负担。
审判员 展新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