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5民初953号

郑勇与鲁宝运、刘全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勇;鲁宝运;刘全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953号

原告:郑勇,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莉(系郑勇妻子),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东强,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宝运,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刘全枝,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郑勇与被告鲁宝运、刘全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勇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勇负担。

审判员  展新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