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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8民初586号

陈鸣峰与卢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鸣峰;卢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8民初586号

原告:陈鸣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

被告:卢学峰。 原告陈鸣权被告卢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鸣权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鸣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