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8民初586号
原告:陈鸣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
被告:卢学峰。 原告陈鸣权被告卢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鸣权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鸣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