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世银,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辉,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世银与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世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13民初48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款33784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19年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1月30日、3月4日、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嘉和家装饰家俱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白云区xx镇、面积14124.2002M2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白经土**],本院已对该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本院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世银,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债权等财产信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337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勇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鑫玉
书 记 员 成红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