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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刑更256号

罪犯杨久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久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0刑更256号 罪犯杨久庆,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回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于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于2014年4月2日入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9月25日减刑七个月。 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系主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久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洪侠

审 判 员 倪红霞

审 判 员 马喜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佳慧

书 记 员 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