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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586号

王晶、李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晶;李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9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李昊,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号。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