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南。
负责人:丁志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董瑞娟,,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申请执行董瑞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瑞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瑞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