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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02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震球、严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李震球;严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负责人丁跃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震球,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严金莲,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震球、严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1002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