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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217号

罪犯江丙祥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江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217号罪犯江丙祥,男,汉族,1951年6月4日生,文盲,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00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丙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江丙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江丙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丙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丙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丙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