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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538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皇岛分中心与徐丹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皇岛分中心;徐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538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皇岛分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

负责人:张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详,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赫,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丹,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皇岛分中心与被告徐丹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秦皇岛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鑫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