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307号罪犯王登城,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登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登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登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登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登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登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东升
审判员 丁寒梅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