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2民初5067号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胡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05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
被告:胡霞,男”补正为“
被告:胡霞,女”。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