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352号
申请人:刘文彦,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朱瑞强,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82民初3227号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仅偿还少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瑞强的住房公积金至灵宝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