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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352号

刘文彦、朱瑞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彦;朱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352号

申请人:刘文彦,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朱瑞强,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82民初3227号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仅偿还少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瑞强的住房公积金至灵宝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