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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执169号

王标、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标;江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623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标,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江金生,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王标与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等登记信息;2019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4月2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峰

审判员  李磊

审判员  胡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