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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民监87号

哈某与巴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哈某;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民监8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某,女,1957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某,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再审申请人哈某因与被申请人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赤民一终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哈某申请再审称,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以(2014)阿鲁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没有明确执行标的的28亩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为由口头告知我不予执行,故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明确(2014)阿鲁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给我的28亩土地的地理位置和四至。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理由,故哈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金花

审 判 员 静恩源

审 判 员 阎 明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艳松

书 记 员 白永慧   关注公众号“”